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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10:47:12 | 查看: 868| 回复: 0
控告人:周丙光,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苍山县磨山镇河套村50号。<?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被控告人:朱德军,男,1996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苍山县公安局金岭镇吴家庙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苍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于2013年9月5日参军入伍(在苍山县金岭镇武装部询问得知)
控告事项
1、 查明被告人朱德军的真实年龄,依法追究朱德军的法律责任。
2、 查明朱德军取保候审期间怎么能够参军入伍,请求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28日,朱×煜、彭×超、李×法、刘×源、李×、朱德军(1996年3月7日出生)经预谋,持匕首、钢管等工具至苍山县实验中学西面“智鸿书店”附近,伺机对周丙光之子周明启(1997年出生)实施殴打,当日16时许,朱×煜、彭×超、李×法、刘×源、李×、朱德军与卜×伦发现周明启后,乘坐电动三轮出租车追赶至卞庄街道办事处东埝头村一十字路口处,对周明启实施殴打,周明启身体被匕首刺中多处,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案经苍山县公安局侦查查明,各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其中朱德军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2013年12月26日15时许,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当日,6名被告人却到庭了5名,周丙光委托的陈律师在法庭申请回避阶段请审判长释明另一个被告人朱德军怎么回事。审判长说另一个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在逃,传唤不到。陈律师说应当变更起诉书,怎么还是6个被告人的起诉书。审判长进一步解释称:检察院已经函告本院,对在逃被告人撤回起诉。现仍然以原来的起诉书审理。但出庭的其他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悄悄告诉陈律师:第五被告人朱德军前些日子光荣入伍了。陈律师不相信,当庭核对出庭公诉人,公诉人称:确有其事,不过......
该次审判就在被告人朱德军入伍参军而缺席的的情况下进行了。
庭后,不敢相信这是事实的受害人周丙光到被告人朱德军住所地相关部门--苍山县公安局金岭镇派出所、金岭镇武装部询问,得知朱德军确实是在2013年9月5日光荣的参军入伍了,被分到“东北39军”。周丙光问这些部门负责人:朱德军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重大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如何通过层层政审的?相关负责人竟然回答:网上查不到。
受害人周丙光至今不敢相信:参军入伍,保家卫国。是优秀适龄青年的光荣使命。一个诉讼中取保候审的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怎么也无法和光荣入伍挂上钩。
新兵征集程序复杂,报名、填表、开证明处处审查;初审、复审、政审加验收层层把关;村、镇、县、部队严格筛选。一个故意伤害致死人命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怎样顺利而光荣的混入人民军队这支神圣而伟大的革命队伍的呢?
且不说村委会要出“表现良好无劣迹证明”文件,乡镇政府要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盖章确认;也不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要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密切监管;就说那张必须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是如何出具的呢?
更奇怪的是,苍山县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朱德军的出生年月是1996年3月7日,犯罪行为发生在2013年4月28日,怎么算也只有17周岁。因此《起诉书》认定朱德军为未成年人,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怎么到了今年征兵的2013年8、9月份,嫌疑人就变成了年满18周岁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成年人了呢?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怎么能随心所欲出具?
在如今自上而下拍蝇打虎建设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究竟是谁胆大妄为制造了这么件骇人听闻的事件?恳请领导依法查明事实严肃国法,还民公道。
控告人:周丙光
201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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